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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月28日从溧阳法院获悉,溧阳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1997年,王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支气枪,用于平时打鸟。使用一段时间后,王某觉得气枪使用不太“过瘾”,在闲逛之中,听朋友介绍火药枪不仅可以捕杀体型更大的鸟类,还可以增加猎物获取的“成功率”。于是,王某在2002年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支自制火药枪,与气枪一道置于家中。
2022年9月,公安机关至王某家中核实涉枪情况时,在其家中顶楼处搜查到前述枪支。经鉴定,王某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一支以气体为发射动力,另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相应枪支。法官说法
由于枪支的特殊性,我国对枪支实行了严格的管控。如果家中有购买、零件自制、受赠或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仅仅是为了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上述情况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不得擅自处理。同时,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自觉远离非法枪支,守牢法律底线,切勿以身试法。通讯员 刘锡 黄连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