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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议案一: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1议案二: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2议案三: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3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4 议案一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构建骨干员工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川仪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12月2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川仪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川仪股份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和《川仪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保证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订《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和《川仪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保障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订《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和《川仪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保证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企业样本;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